新聞背景: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周將繼續審議環保法修訂草案。據悉,審議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或將擴圍至地市級環保社團。此前,對公共環境權益受到侵害,誰有資格提起訴訟一直存在爭議(據4月17日《北京青年報》)。
  網友張楓逸:自2012年8月至今,環保法修訂草案已歷經三次審議。其中,二審稿引入“環境公益訴訟”條款時,規定訴訟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一度被質疑範圍過窄。隨後的三審稿修訂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環保人士依然不買賬。
  此次審議稿進一步將“全國性社會組織”擴大至“社會團體”,並將門檻從“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降低為“地市級民政部門登記”。但是,對於廣大草根環保組織來說,這樣的門檻依舊還有些高不可攀。目前,我國法律界對於擴大公益訴訟主體範圍的擔心,主要顧慮會引發濫訴。其實,由於公益訴訟需要投入相當的經濟成本,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濫訴的可能性並不大,國外的司法實踐已經充分證明瞭這一點。  (原標題:環境公益訴訟門檻還可再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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